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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的拍賣制度起源於香港嗎?為什么香港幾乎沒有爛尾樓?

內地的拍賣制度起源於香港嗎?為什么香港幾乎沒有爛尾樓?

近期內地未來住房遭遇各種雷雨天氣,業主貸款事件加劇。

其實內地的拍賣制度起源於香港。為什么香港幾乎沒有未完成的事業?

跟內地進行不同,比如你在香港社會買房首付300萬,按揭700萬,前期是只需我們要按企業合同交首付,銀行到這裏是中國不會直接介入的。

只有在物業合同簽訂後,也就是所有的樓宇檢驗程序都完成後,才會給你貸款,幾乎所有的樓宇你都需要按月付款,所以很少有未完成業務的情況。注意大廈公契

香港拍賣行和內地還是有點區別的,資金監管人不一樣。

大陸地區的首付款交給開發商的銀行監管賬戶,銀行根據建設進度控制資金的發放。

而在香港,除了5%的首付直接付給開發商,其餘首付由開發商律師事務所的信托賬戶監管。

而香港發展商業和法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,且處罰也是非常嚴苛,所以對於律師樓對這塊的監管很嚴格,挪用的空間很小。

這裏還與責任劃分,內地的銀行不負責住宅樓盤的落成,國內銀行在比較早的時候貸款給購房者。即使房子未完工,購買的貸款也應該償還。

那銀行怎么會有動力和責任去持有開發商的資金呢?畢竟開發商其實是銀行的大客戶。如果得罪了他們,下個月銀行的業績可能完不成。

而香港開發商不建好銀行不放貸,律師建立信托賬戶必須監督資金和進度才能獲得資金,那么是否有必要像香港一樣,依法經營和監督資金?

實際上,不同的經濟環境適合不同的經濟制度。無論誰監管,都有一定的違規風險。關鍵是要權責統一。

所以我們整個工作流程其實只需要進行調整一步。比如像香港問題一樣,規定不交樓前,不用月供。

如果銀行願意承擔這個未完工住宅單位的風險。然後他比任何人,都關心財產的建設進度。還有一個更大的動機,就是控制監管資金的釋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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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中的三個主要契約是什麼?

Seisin契約-賣方擁有被出售財產的承諾. 轉讓權利公約-賣方有權轉讓財產的承諾. 反對產權負擔公約-承諾財產不存在任何留置權或產權負擔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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